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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二十问

发布时间: 2017-04-20 17:14:24

来源: 辽宁日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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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2.登记实施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

不需要,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3.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簿册应记载哪些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册应记载:(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5.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是否会作废?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它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6.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7.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8.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9.哪些情况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因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11.什么时候能查不动产?

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12.什么人可以查?

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依法公开查询,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了解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可以查询,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13.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14.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能否查海外资产?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

16.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17.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18.《不动产权证书》 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19.哪些不动产登记收费可以实行减免优惠?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4种情形。

20.哪些登记是不收费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责任编辑: xiao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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