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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一方买房共署名 离婚后房产引争执

发布时间: 2016-12-17 14:13:59

来源: 腾讯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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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在孩子的抚养问题、存款数额的分割、款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上,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均无争议,唯独房子归谁所有,二人争执不下。

原告孙先生说:“房子是婚前我父母出钱,加上我自己有点存款,一次性买的,并且是我父母出钱装修的,和你没有一点关系,是婚前财产,你不能要求分割。”

被告李女士称:“结婚的时候已经约定好房子是我们夫妻俩的,并且把我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结婚8年了,这个房子已经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要求分割。”

这种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夫妻双方共同署名,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房产的纠纷很多,那么,仅署名未出资一方是否应分割该房产呢?

法官认为,根据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下面简称第18条)所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加以修正。根据“第18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者婚姻的延续以及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较长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上,我国现行婚姻法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庭判决房子归原告孙先生所有。

责任编辑: che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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