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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市规划管理新规 Loft、大幅面积赠送将成历史

发布时间: 2017-10-26 09:12:52

来源: 房观察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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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成都规划公众平台发布关于实施《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的通知,涉及住宅、商业类产品的多项规划新规。

较前版来看,2017版调整内容对于商办类与住宅产品的建筑设计、面积赠送等提出更为严格的控制和要求,以下是房观察整理的具体变动内容。

用地规划

一、住宅用地、住兼商用地的容积率大幅下降至2.5以下,密度略有变化;

第2.2.4 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商业、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下降,总建筑密度统一;

第2.2.9条: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筑退界

2017版对于建筑退距由以往的按建筑类型分类改为按建筑高度分类,与住宅设计规范的标准统一;

第3.2.6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一、建筑外观多样性设计要求细化至建筑栋数

第3.5.8条: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二、禁止设置“住宅+底商”式建筑,住宅类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独立设置;

第3.5.12条: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独立设置。

三、住宅产品:严格限制各类面积赠送

1、通过挑高设计实现赠送面积将不复存在;

第3.5.13 条: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局部层高高于3.6米的跃层式住宅,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飘窗、阳台等面积受限制,住宅赠送空间被压缩;

第3.5.18 条 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

四、商办类产品:禁止住宅式设计、严控层高,Loft产品将消失;

1、禁止出现阳台、飘窗等住宅式设计;

第3.5.14 条: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2、严控层高,Loft产品告别市场;

第3.5.15 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附则:本次新规自2017年10月1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包括成都中心城区各类城市建设项目。

第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中心城区由以下部分组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郫都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和天府新区直管区。

第 5.0.1 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5.0.2 条 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新津、大邑、蒲江等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中容积率指标的设置应低于本规定。

第5.0.3 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0.4 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wangzhen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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